成都市温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廉政建设制度
(试行)
一、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层层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科室与窗口负责人为廉政建设第一负责人,负责抓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
二、
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个人谋私利,捞好处。
三、
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企业和个人拉赞助、摊派及巧立名目收费等。
四、
不准参与经商办企业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五、
不准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证券、贵重物品和各种有价证(卡)。对确实无法拒绝的应及时对窗口负责人汇报并上交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督察科。
六、
不准截留、挪用、私分公款。
七、
不准到企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
不准参加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邀请的带有交易性的宴请,以及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九、
不准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出国(境)和国内旅游。
十、
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